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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 农民拆迁赔付标准是什么

2021-03-19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

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

一、权利主体混淆

农村房屋的性质和城市商品房不一样,主要体现在农村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证书,有些地方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利证书,也有的地方发放产权证,但该产权证和城市房屋产权证性质不同,其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而非国有。这就决定了该房屋的权利人并非仅仅是产权证上记载的人,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除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约定。农村房屋一旦拆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往往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名字的,就没有权利获得补偿,从而引起拆迁前大家和谐相处,拆迁后家庭内部矛盾骤起。这些纠纷往往是对权利主体理解错误导致的。

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遇拆迁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但由于城乡结构在变换转型时期,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还很普遍,尤其是城乡结合地区。本来不值钱的农村房屋一旦拆迁,价值翻番。利益的驱动下,卖方领取拆迁款便欲独占。买方则主张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居住,自己才是被拆迁人,应获得补偿费。然而拆迁人则只认房屋权利证书,于是便和买房人签订安置协议,让卖房人领取补偿款。这种纠纷中,法院在认定买卖无效的情形下,也要对过错方追究一定的,并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

三、房屋拆迁补偿构成纠纷误区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另一个不同点就是补偿构成上不一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计算是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的。农村房屋拆迁时,除了要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外,对村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给予补偿。因此,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屋拆迁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开进行的。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户口计算误区

农村房屋的取得主要是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开始的,没有宅基地就没有房屋。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子后,由于升学、参军或出嫁等原因引起户籍变动在所难免。遇到拆迁时,在对安置人口认定上往往排除这部分人员,从而构成侵权。农村拆迁安置人口,不能仅仅看户籍性质,还要结合宅基地的取得、长期生活等因素综合考虑。

以上内容就是对“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农民拆迁赔付标准是什么

农民拆迁赔付标准是什么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界定。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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