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实施办法
2025-10-16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承担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
各镇乡(街道)具体实施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相关工作,承担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公告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被征地农民安置及征收后土地交付和临时管护等工作,监督指导被征地村补偿安置费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指标的分配使用,协调处理土地征收中出现的信访矛盾。
市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二、征收条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三、批前程序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征地前期工作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发布、办理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相关费用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批前程序详见附件。
四、征收审批
申请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申报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件报批。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和行政村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与征收土地范围图一同张贴。
五、补偿安置
实施土地征收。属地镇乡(街道)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在土地出让后做好与镇乡(街道)的费用结算工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及时交付土地和腾退房屋。
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
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批后管理
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被征收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全部征收的办理注销登记,对部分征收的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管护。土地征收批准后,未出让前,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被征收土地地块内安全、卫生、绿化等管护工作,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管护。管护费用作为征地成本列支。
七、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分运用“阳光征迁”应用场景,全面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全流程线上办理,指导并监督属地镇乡(街道)实施的征收流程,规范并审核镇乡(街道)提交的征收材料,保障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应当按照农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事项,应当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和属地镇乡(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镇村两级财务审计,确保征收补偿资金不被侵占、挪用。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集体土地征收规定的通知》(诸政发〔2009〕29号)同时作废。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