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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2026-01-19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2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因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下同),在征地时(具体时间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日期为准)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系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父母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符合第1项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

  (五)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户籍性质发生变化,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六)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

  (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三)在征地时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上述人员,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四)承包的集体土地用于违法建房、超标建房、修建庭园或非法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等其他违规用地情形,导致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人员;

  (五)2023年6月1日之前被征地农民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参照《中方县城市规划区内(不含怀化高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政办发〔2020〕11号)规定的方式及中方县人民政府〔2024〕第2次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对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补贴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本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中方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方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认定表》(见附件2),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所在村组织有关村民小组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讨论等,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中方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见附件3),张榜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不少于10名(不足10名的,所有被征地村民)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复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进行复审,复审情况提交乡镇党政领导工作会议通过。

  4.会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后将《中方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国有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将《中方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6.补贴申领。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由对象提供当年度缴费凭证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填写《中方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填报《申请拨付  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汇总表(企保)》(见附件5)、《申请拨付  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汇总表(城居保)》(见附件6)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


  第四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时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5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逐年缴费,按照“先缴后补”的流程,凭年度缴费凭证按年领取缴费补贴,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第十条  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参保缴费补贴可依法继承,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参保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

  第十二条  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可以按政策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进行转移。征地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确保足额筹集到位。一是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按标准一次性缴纳,不得减免和缓缴;二是落实集体补助资金,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中方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国有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计提等工作,并确保足额筹集到位。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与县国有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名称、公告时间、征地面积确认工作(提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拆迁协议);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县信访局负责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县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其他未明确的职责及未尽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中方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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