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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县危旧房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2026-04-2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布拖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危旧房屋改造搬迁安置形式单一、过渡轮候周期较长等问题,进一步丰富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安置对象的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房票安置操作指引〉的通知》(川建房发〔2024〕172号)等有关规定,加快实现高品质“具有浓郁阿都特色精品县城”目标结合布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布拖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危旧房改造置换工作。

  第三条 房票置换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稳妥有序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分工落实各自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房票置换工作,建立房源库,负责房票置换合同、房产备案、登记等服务指导工作;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票置换的指导、监督等工作。教育体育局负责房票置换中入学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局负责房票置换款项的结算、监管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房票置换项目用地涉及的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司法局负责房票置换政策法律服务、司法公证等工作。税务局负责房票置换中相关税收减免落实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房票置换户适用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核发、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和房票资金筹措、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第四条 核心原则是以“核定置换建筑面积”为兑换标准,被安置人自愿选择房票置换方式,房票限置换新建商品房、限区域使用、禁止套现。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与管理

  第五条 房票仅具债权凭证性质,其票面记载由被搬迁房屋的价值、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票面面积)、其他费用(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三个部分组成。

  (一)个人住宅

  1.被搬迁房屋的价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2.其他费用。

  ①房屋装修补贴标准为280元/平方米。

  ②搬迁费1000元/户,逾期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费。

  ③水表、电表补偿费,分别按600元/户计算。

  ④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户每月按搬迁房屋合法面积1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房票置换及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包括房屋的价值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1.被搬迁房屋的价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2.其他费用。

  ①搬迁费1000元/户,逾期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费。

  ②水表、电表补偿费,分别按600元/户计算。

  ③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30元/㎡.月的标准,其余营业用房按被搬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月的标准;生产用房按被改搬迁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④商业用房机器设备等迁装费:生产用机器设备等的拆卸、搬迁、安装等费用,经核实后据实补偿。

  (三)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本次危旧房改造房票面面积置换面积系数为1:1,置换后的房屋为清水房。

   房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房票不得抵押、质押或套现。房票分割、变更、继承、补发不改变原始有效期。

  第三章  房源库的建立与更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房源库的建立及管理。通过公开方式征集,制定高效合规准入机制,按照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审核、公示程序后建立房源库。

  纳入房源库的原则上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属瑕疵、无交易限制等合法未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定制开发、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的商品房;国有库存房源。现房优先进入。

   纳入房源库的房屋实行“一房一价”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价、房源户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房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危旧房改造搬迁被安置人自行选择。房源库实行动态周期调整,周期内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取消该企业的楼盘进入本轮房源库资格,并不接受该企业下一轮准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负责做好商品房权属证书办理、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对提供不实信息、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等情形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房票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危旧房改造搬迁被安置人与危旧房改造搬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由危旧房改造搬迁安置实施单位开具房票。

  房票实行实名制,票样须载明记名人、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事项,与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合并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抵押、质押、担保、违规套现。

  房票应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12个月内未使用的不延长有效期、不兑现资金、不计利息。超过12个月房票自动作废并按照被搬迁房屋价值的80%补偿。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开具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房票持有人亡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下落不明的,其继承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继承或代管证明材料,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办理承接手续,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第十二条 除危旧房改造搬迁安置房屋外,危旧房改造搬迁被安置人在布拖县城区域内另有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的,房票经公证后可转让一次,实际持有人需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税费。房票转让后,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房票可以分割,分割后,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持有多张房票,可以合并使用。因市场流转或法院裁定(以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除外)变更持票权益人的,实际持有人需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税费。

  第十三条 使用房票按本办法购买商品房,经抵扣购房款后剩余的房票面值不再使用的,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申请办理结算。购买商品房的实际成交面积超过房票票面积的部分的购房款,由房票持有人承担。

  第十四条 被安置人可持房票在房源库自主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选购商品房。

  第五章  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被安置人使用房票置换商品住房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被安置人在布拖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房票置换协议签订之日前已出生的子女,可在义务教育阶段内保留原改造区域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使用房票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开具发票。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办理资金结算兑付,资金结算兑付时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确定。商品房的结算兑付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凭房屋危旧房改造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涉及房屋危旧房改造搬迁安置补偿安置相关涉税事宜。

  第十八条 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购买商品房所产生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按商品房销售相关政策执行。

  布拖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购房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优惠不可叠加享有。

  十九 产权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十 单位、个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房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房票置换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可按照本实施规定自行申请进行房票置换。

   本实施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布拖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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