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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网络安全责任主体?

2026-07-21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如何界定网络安全责任主体?

1.核心主体:网络运营者的广泛定义

根据《网络安全法》,最基础的责任主体是“网络运营者”。这一概念具有广泛的包容性,涵盖了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意味着,无论是拥有服务器硬件的企业,还是提供云平台、APP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亦或是内部局域网的管理单位,只要其对网络具有管理权或提供服务,即被界定为责任主体。界定标准侧重于“实际控制”和“服务提供”行为。

2.强化主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网络设施,其运营者被界定为更严格的责任主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类主体除了履行一般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更高等级的安全保护义务,如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在境内存储重要数据等。界定此类主体需参考国家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

3.特定场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平台经营者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框架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成为独立且重要的责任主体。任何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方式的组织或个人,均被界定为责任主体。此外,《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形成了“平台+商家”的双重责任架构。

4.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明确的责任主体。如果其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或被植入恶意程序,提供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界定此类主体时,重点在于其是否提供了具体的软硬件产品或技术支持服务,并是否履行了持续的安全维护义务。

5.多方合作中的责任划分

在云计算、外包服务等场景中,可能存在多个主体。此时,责任界定通常依据合同约定及各自对数据、系统的实际控制权限进行划分。一般而言,云服务商负责云平台本身的安全(IaaS/PaaS层),而客户负责其上部署的应用和数据安全(SaaS层/数据层),但双方均需符合法定最低安全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如何确保数据安全符合现行法规要求?

作为专业律师,针对“如何确保数据安全符合现行法规要求”这一问题,我建议企业或组织从合规体系构建、技术与管理措施落地、以及全生命周期管控三个维度入手。

必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这是合规的基础,不同级别的数据(如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对应不同的保护义务。企业需明确自身处理的数据类型,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时,需履行更严格的申报或评估义务。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这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数据安全负责人。在技术层面,需采取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同时,必须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注重数据处理的全流程合规。在收集阶段,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针对个人信息);在存储和传输阶段,确保境内存储要求及跨境传输的安全评估;在使用和提供阶段,严格限制第三方访问权限,并在委托处理或共同处理时签订严格的法律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建立定期合规审计与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大量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需依法开展定期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界定网络安全责任主体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依据法律法规对“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概念的法定定义,紧扣“实际控制权”与“管理职责”两大核心要素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通过梳理资产清单、明确数据流向及签订严谨的服务协议,进一步厘清多方合作中的责任边界,以确保合规经营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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