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宅基地拆迁补偿低?
2018-02-2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北京拆迁律师说,随着城市扩张,周边很多农村地区慢慢都开始变成了城中村,宅基地拆迁是很多郊区村民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当然,有的地方政府依法给予拆迁户合理的补偿,皆大欢喜;但也有部分地区,拆迁方用尽各种策略“压价”,而这时候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很多农民朋友也无从辩驳,导致权益被侵犯。那么,一旦遭遇拆迁,搞懂下面这4点就不怕被忽悠!
①村民没有宅基地所有权,所以拿不到拆迁补偿?
在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这个没错。但从法律上讲,村民对于宅基地是有“用益物权”的,也就是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的权益。而一旦“用益物权”蒙受损失,当然有权利拿到合法赔偿。
由于土地补偿款首先会给村集体,然后再分配到农户,因此有些人便以村民没有所有权为由扣留补偿款。
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规的,因为国家政策和法律条文都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重大利益,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②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就只能拿低价补偿?
这套说辞往往被拆迁方用来压低补偿款,但实际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早就强调:由于有的农户没有办证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让老百姓为当地政府部门的疏忽买单,因此对没有办证的宅基地绝对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加强宅基地确权颁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专业拆迁律师说,因此,只要你的宅基地来源合法合规,就理应拿到全额补偿。
③凡事“一户多宅”都属于违规,可以不予补偿?
这个说法是片面的,“一户多宅”也有合法的一户多宅,和不合法的一户多宅之分。
比如说有的农户虽然有两处宅基地,但总面积加起来还是在当地的面积标准之内,当然就是合法的。所以,一定要分清楚不同情况,不能把“一户多宅”一棍子打死。
④闲置农房就可以强制拆除?
这个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国务院出台的文件提到闲置宅基地时指出,各地要鼓励腾退多余的宅基地。意思就是说,是用激励措施来引导宅基地退出,但绝对不是强制。那么,拆迁方究竟还有哪些“变脸”诡计来压低我们补偿的呢?
一:低态势求和却从不妥协
有时候,拆迁方拉低态势一次又一次的提出补偿协商,并且多次协商未果,虽然态度谦和但对于补偿款的金额来说却从不让步,也许正是拆迁方的缓兵之计,不是真的想达成合议,而是为了拖延拆迁维权的时间,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拆迁方的缓兵原因有两个:
一是为了给自己前期的不合法行为补充证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总是希望拆迁工程可以尽早完结,实现拆迁效果,节约社会成本,提升办事效率,拆迁情绪较为急迫,或许在实行前期各项有关拆迁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合理的拆迁依据和合法的拆迁程序,但到后期的时候害怕承担法律后果,实行缓兵之计,一边以谦和的态度假意和被拆迁人谈判协商,一边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等到自己的合法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便一改常态,也许就再也没有了平和的协商和互动,这时候的拆迁方态度刚硬、疾言厉色,将责任推向被拆迁人,理由是长时间谈判未果,进而被拆迁人的优势就会转化为劣势,影响了补偿款的争取范围。
二是为了延误被拆迁人的诉讼时效。因为被拆迁人行使法律维权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拆迁方为了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脱离法律的保护,所以往往和颜悦色的态度假意商谈,直到拖到被拆迁人的维权时效失效为止,拆迁方就会强硬态度,欺负被拆迁人没有法律“靠山”。
二:大气放价却从不认账
有些拆迁方为了早早的达成拆迁目的总是假言哄骗被拆迁人,迫使被拆迁人签订不合常理的补偿协议。
一是签订空白补偿协议。拆迁方诱骗被拆迁人先在补偿合同上签字,说是后期进行统一填充内容,并会按照之前的高价协商结果填写补偿内容,但是被拆迁人一旦签字后,拆迁方就会将之前的补偿承诺抛之脑后,随意攒写盖章生效,以致于被拆迁人到最后拿到一份差强人意的补偿合同,追悔莫及。
二是先行签订符合拆迁方标准的补偿协议,后期对被拆迁人进行高额补偿,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差额。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总是会以各种理由来蒙蔽被拆迁人的双眼,有些拆迁方会以假装承诺被拆迁人将会在补偿协议签订以后给其不同于其他人的补偿待遇,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金额的差价。等到被拆迁人签字后,便否认之前的承诺,使被拆迁人无计可施。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补偿合同中,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不可信,其次,也不要签空白合同,更多的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法律功底,对拆迁也了解不深,更无法分辨拆迁方的阴谋,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必要的时候一定要咨询律师或请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