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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土地被征,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

2018-06-11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土地征收一直是农民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征地的补偿和安置。在征地的过程中,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一、预征知情权

  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

  2、被征土地的位置;

  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注:这些都是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你的,口头告诉你土地要被征用了不算。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

  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七项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后来实际执行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区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

  解释:这个是需要农民签字确认的,也是为了防止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征地。农民确认的材料是征地报批必须要交的,有的村委会代替农户签字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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